4月9日,《合肥高新区房票安置实施方案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》发布。

根据《征求意见稿》内容来看,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
1、房票金额
房票金额=房票安置面积×拟安置区域安置房屋市场评估基准价-应缴纳费用。
购房奖励、政策性奖励不计入房票金额。其中购房奖励:房票持有人购买“房源超市”内高新区房屋,被征收人享受房票使用金额10%的购房奖励,购买“房源超市”内高新区之外房屋,被征收人享受房票使用金额3%的购房奖励。
政策性奖励:被征收人享受搬迁交房之月至房票安置公告之日临时安置费外,参照临时安置费计算标准和方式,一次性享受对应房票安置面积24个月政策性奖励。
2、房票使用主体
房票实行实名制。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。被征收人是自然人的房票持有人及其近亲属(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及其配偶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)可作为房票使用人。
房票可在同一征收项目被征收人之间转让,但仅限转让一次。转让双方凭房票、身份证明、转让合同,共同向社会发展局申请办理更名,兑付期限不变。
房票持有人死亡,其继承人可凭房票、法院文书或公证书向社会发展局申请办理更名,兑付期限不变。
3、房票使用期限
房票自开具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限为 24个月。房票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起停发临时安置费,截止新增人口界定。房票持有期间票面金额不计利息,被征收人逾期未使用房票,可申请按照房票金额兑现货币补偿,发放政策性奖励,取消购房奖励。
4、房票使用金额
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房屋,房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。房票用于购房的总金额,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80%。票面金额不足支付购房款的,由房票持有人自行补足,房票使用人申请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。
同一房票持有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一个房产开发项目合并购房,但同一张房票不得分开在多个房产开发项目购房。
5、房票结算
购房款结算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房屋,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后,在房票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,并定期提交收取的房票、房屋买卖合同、补充协议、身份证明等,向建设发展局书面申请结算,建设发展局、社会发展局负责审核,财政局负责兑付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款。
奖补结算。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房屋后,凭有效身份证件、已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、购房发票、契税发票等,向社会发展局申请结算,社会发展局负责审核,财政局负责兑付房票持有人的房票余额和被征收人的购房奖励、政策性奖励。